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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时间: 2024-09-14 14:56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各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和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对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三定”职责等,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承担其安全监管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业务相近原则。按照监管职能相似或业务相近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统分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以及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对部分职能交叉的新业态新领域,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一个部门(单位)牵头、多个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格局。

  三、职责分工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 

  1.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建立健全或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的查验,按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相关要求严格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控,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

  2.自然资源所:按照《清远市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设计,保障设施建设。

  3.经济发展办:依职责做好废旧电池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镇中心单体楼集中区域电动自行车存放区域点、圩镇街道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的规划和布点工作。负责镇内电动车公共集中充电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管菜肉综合市场、成衣市场、金狮市场的电动车集中存放。

  5.市场监管所:依职责加强销售环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加大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

  6.专职消防队:检查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屡教不改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造成火灾事故的,隐患较大风险较高的,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7.平安法治办: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和通行安全培训教育。

  (二)关于醇基液体燃料

  本职责分工方案中的醇基液体燃料是指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要求,以甲醇、乙醇等醇类物质为主要成分配制的液体燃料,作为炉灶燃料使用。

  1.经济发展办: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行为。指导、督促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按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非法生产等行为。

  2.派出所: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交警中队: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员等不具备资质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市场监管所: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醇基液体燃料灶具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醇基液体燃料(非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协助经济办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5.平安法治办/专职消防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对醇基燃料使用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6.石潭中心小学、石潭一中、石潭三中、石潭卫生院、公共服务办等其他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监管。

  (三)关于休闲农业(含观光农业、体验农业、休闲渔业等)

  1.农业农村办:负责休闲农业涉及观光农业、体验农业、 休闲渔业等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依法引导相关建筑物审批建设,对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相关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2.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3.文化站:负责休闲农业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负责开展垂钓等渔事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4.市场监管所:负责休闲农业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

  5.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审核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相关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水利设施开展休闲渔业(垂钓和渔事体验活动)的安全监管,履行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防溺水工作水利部门职能。负责指导相关乡村经营主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6.平安法治办/专职消防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对休闲农业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达到标准的休闲农业开业前安全检查。

  (四)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环保设备设施

  1.经济发展办:负责海螺环保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督促指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推动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2.平安法治办、农业农村办、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卫生院等部门:依职责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监管作为本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五)关于非A级景区景点

  1.文化站:牵头负责非A级景区景点(含网红景点)的安全监管。

  2.农业农村办: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内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3.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建成区内公园、绿地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4.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林地、草地等区域非A级景区景点(含网红景点)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六)关于户外拓展场所(含野战基地、户外露营基地、滑翔活动、骑马活动等)

  1.文化站:牵头负责户外拓展场所的安全监管。

  2.派出所:负责相关户外拓展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3.农业农村办:依法引导需要办理审批建设,对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户外拓展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4.市场监督所:负责相关经营场所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办理野战基地等射击活动场所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及时向文化站、派出所通报野战基地等射击活动场所相关信息。

  5.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相关乡村经营主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6.平安法治办/专职消防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对相关建筑物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关于新能源汽车、电动车充电设施

  经济发展办: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和储能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供电部门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和加强配套供电设施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农业农村办: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新建工程按规定预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条件;业务指导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平安法治办/专职消防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对相关设施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电动车充电桩消防安全工作,涉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电动车充电桩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供电所:负责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电动车充电桩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用电保障工作;按规定开展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利用营业窗口、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加强使用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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